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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土局准许房地产预售行政许可内容及申请条件、程序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房地产预售。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第二十五条;

 (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2004年7月20日修订)第六条;

 (四)《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四条、第七条;

 (五)《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1993年7月2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已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付清地价款并取得《房地产证》;

 (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投入资金方面,已达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25%(不含地价款),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工程形象进度方面,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七层以上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

 (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五)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以及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房地产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六条;《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八条、第三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二)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三)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土地使用权《房地产证》(原件1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已投入开发建设资金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八)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说明及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进度报告及工程形象进度报告(原件各1份);

 (九)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预售面积及分户汇总表、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附预售查丈报告及商品房的总平面、立面、剖面图及分层平面图)(原件1份);

 (十)预售款监管协议(原件1份);

 (十一)市地名办出具的命名批复(原件1份)。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附后),申请书可在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地政和监察分局或宝安、龙岗分局办公室领取,或在互联网上下载(网址:www.szfdc.gov.cn)。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特区内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地政和监察分局办公室受理,宝安、龙岗两区由辖区分局办公室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特区内为地政和监察分局,宝安、龙岗两区为辖区分局。特区内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不含本数)以上的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核准。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审核——申请人领取《房地产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重大复杂的经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房地产预售许可证》,有效期至预售项目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二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房地产预售。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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