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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仍可要求分割婚内住房补贴

    ■案情回放
    陆某与黄某2008年4月协议登记离婚,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上写了“双方无共同财产”。两个月后,陆某得知黄某曾分得一笔住房补贴费,就向黄某提出分割要求,但遭到拒绝。于是,陆某将黄某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其住房补贴费的一半。
    法庭审理中,黄某不同意分割该住房补贴费,称因陆某在婚后几乎不工作,且家庭日常开销较大,为维持正常生活,自己在外借债,此款已用于还债,故在离婚时明确双方无债权债务。但对还款一说,黄某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
    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陆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收益,包括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等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即使离婚后,如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黄某所得的16.8万元的住房补贴费,是在与陆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为双方共同财产。由于黄某对16.8万元已全部用于偿还债务的辩称无相关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为此,原告陆某要求分割双方离婚时未分割的该款,法院予以支持。 (杨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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